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现住河南省**县**路**小区。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于2019年7月24日经驻马店市监察委员会指定正阳县纪委监察委立案调查,2019年7月26日被正阳县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靳某某先后利用担任**县发改委主任、城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拨款审批、承揽工程项目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王某甲、王某乙、樊某甲、范某甲、陈某甲、刘某甲、王某丙等7人贿赂款共计566.5万元,其中:
1、2018年2月,被告人靳某某以城投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与王某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甲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6)豫17执142-3号)中以物抵债的**县人民西路“*****”项目门面房,以6000万元的价格卖给城投公司,城投公司分三次付清购房款。被告人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王某甲现金人民币共计290万元,分次将购房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292万元拨付王某甲。2019年5、6月份,被告人靳某某得知驻马店市纪委监委核查“*****”有关问题后,担心被查,多次与王某甲串供,并分两次将290万元退给王某甲。
2、2016年9月,**县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村级光伏电站扶贫项目,确定城投公司为该项目承接主体,在项目招投标前,城投公司拟先做试点工程,王某乙挂靠河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与试点工程建设。2016年11、12月份,被告人靳某某在城投公司办公楼下其车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王某乙表示感谢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帮助王某乙协调施工环境事宜。
2016年12月,被告人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王某乙联系有资质的河南****设计有限公司,制作**县光伏扶贫实施方案项目。2016年底,被告人靳某某在郑州*****酒店收受王某乙表示感谢所送现金人民币18万元。
2016年底,被告人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帮助王某乙承揽光伏电站工程、催要工程款为由,在城投公司办公楼下其车内,收受王某乙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后2017年1月,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招投标与城投公司签订**县村级光伏电站扶贫项目,王某乙承揽了部分村级光伏电站工程。
2017年7月,王某乙挂靠**公司与**公司签订光伏电站施工合同后。被告人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公司光伏项目负责人给王某乙(**公司)增加合同价款。厍某某为使城投公司及时支付**公司工程款,以给王某乙增加合同价款为名承诺给被告人靳某某送钱。2017年下半年,**公司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合同价款140万元,厍某某安排王某乙提现给靳某某送钱。2018年5、6月份,被告人靳某某在城投公司东路边其车内收受王某乙现金人民币50万元;2018年10月,被告人靳某某在**宾馆地下停车场其车内收受王某乙现金人民币50万元。
2019年4月,被告人靳某某在**院**新区看病期间,收受王某乙现金人民币1万元。
3、2016年2月,河南省**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受城投公司委托,承担**县人民东路开发和安置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代理工作。被告人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公司副总经理樊某甲协调招标代理事项。2016年5、6月份,被告人靳某某在县发改委其办公室内收受樊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招标代理完成之后,被告人靳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樊某甲以解决费用为由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7年2月,城投公司与**公司签订PPP项目咨询服务委托合同9份。2017年下半年,咨询业务完成后,被告人靳某某在**县人民西路一处工地附近收受**公司副总经理樊某甲为表示感谢所送现金人民币50万元。
4、2016年9月,被告人靳某某代表城投公司与新蔡**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范某甲签订**片区棚户区改造资金合作协议书。2017年8月,在**县城一条道路旁被告人靳某某收受范某甲以感谢履行资金合作协议和继续搞好合作为名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8春节前,被告人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办事为由向范某甲索要购物卡,范某甲在驻马店**连锁店购买一张面值3万元购物卡送给被告人靳某某。
5、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靳某某代表**县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建设公办室,与河南**城镇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为**公司承揽工程。规划评审结束后的一天,被告人靳某某在**东区收受陈某甲为表示感谢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
6、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和河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18.5万元,为刘某甲以两公司名义承揽城投公司多个工程咨询编制项目提供帮助。
7、2017年3月,被告人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丙现金人民币10万元,为该公司在承揽融资租赁业务及拨付咨询费用方面提供帮助。
案发后,以上涉案赃款全部已退交驻马店市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樊某甲、范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被留置后主动交待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检察员:彭 楠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