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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平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30号

被告人韦平,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21996********,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镇**村**号。2017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 8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5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韦平撬开防盗网爬窗进入本市白云区**街**号**房唐某某的住处,盗得唐某某人民币20元。

同年3月11日0时许,被告人韦平再次以上述方式进入本市白云区**街**号**房温某某的住处,盗窃温某某人民币86元、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1台及衬衣1件,正欲离开时被当场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70元;衬衣价值人民币28元。

被告人韦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赃款、笔记本电脑等;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黎某甲、黎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唐某某、温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韦平的供述;

6.勘验、搜查等笔录;

7.鉴定意见。

本院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平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韦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韦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韦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 欣

                                      检察官助理:翁若男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韦平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共五张。

3.缴获的赃款人民币86元,赃物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1台及衬衣1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温某某。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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