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6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柳城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年初至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韦某甲自己坐庄接收他人六合彩码单供他人赌博。2017年4月份左右,韦某甲以接收六合彩码单赌资10%的水子钱为韦某乙(已死亡)接收他人六合彩码单达四个月左右。期间,韦某甲通过手机微信报送六合彩码单和赌资****。韦某乙去世后,韦某甲又自己坐庄接受他人六合彩码单共他人赌博。2018年7月,韦某甲以接收六合彩码单赌资10%的水子钱为被告人兰某某接收他人六合彩码单,直至2019年12月。
2.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兰某某与韦某甲商议以接收得六合彩码单赌资的10%的水子钱为兰某某接收他人六合彩码单。之后,韦某甲先后通过写单的方式及微信接单的方式为兰某某接收他人六****。期间,兰某某还接收多人的六合彩投注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韦某某、葵某某等人的证言;3.二名被告人的供述;4.扣押、辨认材料和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兰某某以赌博六合彩的方式,为他人赌博六合彩提供场所等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八月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兰某某七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萧栩
检察官助理:李芳芳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兰某某现在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市清单》各二份
4.《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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