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栋**单元**下空地处发现被害人韦某乙独自一人,后韦某甲上前将韦某乙按倒在地,并用言语威胁向韦某乙索要财物。韦某乙在被威胁后将随声携带的二台手机交给韦某甲,韦某甲得到手机准备对韦某乙实施猥亵时,韦某乙挣扎逃离。2019年12月22日,韦某甲所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当场从其住所查获涉案的二台手机。经鉴定,涉案的苹果6PS手机价值约600元、OPPO牌A33手机价值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抢劫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维治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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