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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5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中旬,被告人韦某某在没有向**部门申请并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授意其女婿罗某某分两次到**岭对其所有的松树实施砍伐。经广西**设计有限公司测算,被砍伐的松树林木蓄积量为19.8967立方米,出材量为13.490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松华

检察官助理:黄花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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