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6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路**号,现住来宾市兴宾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东糖纸业公司停车棚内看到被害人覃某某停放的一辆欧派牌两轮电动车的钥匙没有拔走,便将被害人覃某某的电动车盗走。2018 年12月18日,韦某某被民警抓获。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覃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则曙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7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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