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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9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区**镇**村**屯**号,住址广西龙州县**镇**农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使用QQ号127547**** (昵称“商人灬虎哥”)联系被害人何某某,骗称其要购买游戏币,让何某某将游戏币挂到“5173”平台实施交易。何某某将游戏币挂到“5173”平台后,韦某某联系谭某某(另案处理),让谭某某假扮平台客服人员对何某某实施诈骗。于是谭某某使用QQ号52969**** (昵称“转账彤彤”)冒充“5173”平台的财务人员,让何某某扫码及转账支付共计3897.98元。谭某某诈骗得钱后,分给韦某某183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诈骗他人3897.98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韦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韦某某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佳财

检察官助理:叶  盼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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