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现租住烟台市芝罘区**小区**号。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21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烟台市芝罘区福河路祥和房管所门前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该拒不停车逃离现场被民警追回。经检验,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4.试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甜甜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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