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0********,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1时3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平舆县阳城镇大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西路1公里附近时段驾车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9.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党员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抽血现场照片、告知鉴定意见笔录、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二桥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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