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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第**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到唐山市丰润区团结路派出所报警,称自己当晚在唐山市丰润区**酒吧消费时被他人骗取钱财,派出所民警将其查获。经酒精检测,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丽娟

检察官助理:刘嫱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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