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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速裁程序)

鹤东检检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619********1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东方红乡兴华村

行政处罚(有/无)

 无

刑事处罚(有/无)

 无

取保候审时间

 2020年1月13日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2020年1月10日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韩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梁书龙、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黑H***08号长城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东山区东方红乡兴华村轧钢厂道口处向右侧转弯时,未及时避让,与由西向东高某驾驶的黑H***60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高某车内乘车人何非琼额部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韩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13.66mg/100ml。

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一个月拘役,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  察  官 张果红

检察官助理 王伟鹏

 本件与正本核对无异

               

2020年8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东山区

      2. 卷宗和证据材料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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