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郓城县**镇**村**村**号,住巨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以低价销售巨野县**公寓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张某某共计10.25万元;以低价销售巨野县**小区房子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张某某共计6.2万元。上述钱款被被告人韩某某用于归还借款和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巨野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车辆、手机等2.书证:巨野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韩某某手书收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姚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巨野县公安局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培钦

                                  检察官助理张晨晨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被取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