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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59

被告单位:扬中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法定代表人:顾某某,住所:镇江市扬中市**镇**村。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21955********,扬中市**有限公司会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扬中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住江苏省扬中市**镇**村**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扬中市**有限公司、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9年7月,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顾某某以被告单位扬中市**有限公司(原名扬中市**总厂有限公司)作为受票方,从陈某甲(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位于沭阳、淮安两地的江苏**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托盘有限公司、江苏**甲电气有限公司、江苏**乙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8份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金额7825924元,虚开税款数额税额1121386.96元,并被以扬中市**有限公司名义全部抵扣。2020年1月,扬中市**有限公司补缴了上述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扬中市**有限公司、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扬中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作为作为扬中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扬中市**有限公司、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扬中市**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扬中市**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郁胜亚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充材料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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