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号。曾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以金检诉刑诉〔2019〕17号起诉书对其提起公诉。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本院提起公诉后,在法院审理并被取保候审期间,于2019 年10 月20 日和10 月25日晚,其伙同采砂船船主林某某、乔某某、胡某某、郑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江镇江段扬中夹江九曲河口附近水域非法盗采长江江砂2船,共计3700余吨,价值人民币193585.2元。具体如下:
一、2019年10月20日晚,经顾某某与林某某、胡某某事先联系,林某某、胡某某等人在长江镇江段扬中夹江九曲河口附近水域采取并绑方式为顾某某的“荆淮**”货船非法采砂1船,共计约2000吨,顾某某支付给林某某人民币55000元,后顾某某通过林某某将该船江砂以人民币90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某某(另案处理)。
二、2019年10月25日晚,经顾某某与林某某、胡某某事先联系,以55000元一船的价格,由胡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江镇江段扬中夹江九曲河口附近水域为顾某某的“荆淮**”货船非法采砂1船。采砂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已采江砂被扣押。后经依法变卖,该船江砂共计1716.42吨,售得人民币102985.2元。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顾某某自愿向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以金检诉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提起公诉认定的被告人顾某某犯有的同种其它犯罪仍然有效。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林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实施非法采矿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邹成志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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