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颜豪,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南川区*****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乡**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5时许,罗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颜豪购买200元毒品,双方联系好后,颜豪来到重庆市南川区钟楼支路人行道附近以200元价格贩卖给罗某某2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15克)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21克),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从罗某某身上搜出上述疑似毒品;从颜豪身上搜出毒资人民币200元,疑似冰毒26包(净重6.51克),疑似“麻古”38颗(净重3.73克)。经鉴定,从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通话清单、借条、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豪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品)[2019]4417号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南川公(刑)勘[2019]1491号现场勘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豪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颜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颜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熠
检察官助理:张蓝
2020年3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颜豪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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