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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高峰盗窃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颜高峰,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湾**号。2013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18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高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高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颜高峰窜至本市**镇**村西**幼儿园门口,见被害人吴某某手机放置于外衣左侧口袋内,便尾随被害人吴某某,趁其不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华为手机1部,后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颜高峰在本市沙门镇山下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颜高峰的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身份资料、谅解书、照片、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颜高峰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高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高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扒窃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高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高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高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进松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颜高峰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电子案宗2册、刑事判决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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