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邀约被告人饶某某一起盗窃电缆线。二人骑着一辆正三轮摩托车,来到武穴市仙姑山思贤小区东干线1#电线柱旁,被告人饶某某用脚爬、腰带等工具爬到电线柱上将电缆线卸下,被告人胡某某在地面上望风。二人将该电缆线卖给张某某**站,非法获利3200元,每人分得16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的价值为4270元。案发后,被告人饶某某、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熊某某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收条、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报告;5.被告人饶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饶某某、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曹洲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饶某某、胡某某现均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饶某某)1777138****、(胡某某)1777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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