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068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1422195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巷**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饶某某接受上家微信昵称“共享人生”(另案处理)的安排,在本市*****巷**号**楼内,以电话、微信、现场投注等方式收受邝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六合彩投注,投注金额共计约80000元,获利约8000元。其中邝某某将其收受20多人的投注投给饶某某,共计32060元,陈某某投注1850元,陈某某案发当晚投注2元。
2019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巷**号**楼将被告人饶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邝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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