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亿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温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马亿,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2月刑满释放;2016年5月17日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同月28日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马亿进入成都市温江区“公园壹号”小区**栋**单元,采用从顶楼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号住户家中,将被害人粟某某的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部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后被告人马亿乘坐滴滴网约车逃离现场。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马亿将被盗物品拿至成都市太升南路出售未果,遂将被盗物品丢弃;同日16时许,被告人马亿在一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马亿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马亿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亿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红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大邑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