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041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自然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查后于同年2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牌电动三轮车(载带周某某),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颍上县**镇**村村部门口路段时,因疏忽观察,与前方同向刘某某的人力板车发生尾随相撞(载带崔某某),致马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崔某某四人受伤,两车及所载货物部分损坏的事故。后崔某某经救治无效于2019年9月30日在家中死亡。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守跃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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