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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70********,汉族,初中文化,菏泽**制造厂职工,住菏泽市丹阳**庄**村**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为续工龄,从代办假证人员手中购买加盖菏泽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重户口注销证明1份,经鉴定,该证明上加盖的菏泽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是伪造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文件检验鉴定书;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1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玉彪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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