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王家后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MG****小型汽车行驶至渑池县张村镇张村派出所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渑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马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9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娜娜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