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7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室,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号**单元**室,司机。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另作处理)等四人在青岛市黄岛区**路**路东侧一小饭店内吃饭,吃完饭后,马某某驾驶刘某某的车牌号为豫******的黑色帕萨特轿车,拉着刘某某及朋友找地方唱歌。当行驶至黄岛区灵山湾路与水灵山路口时与一轿车发生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马某某酒精含量为85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282mg/100ml,马某某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各一份;2、书证;3、吹气单;鉴定意见;4、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7、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文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检察员:朱业宗
2019年11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青岛市黄岛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