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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容留卖淫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8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户籍地址为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现住址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和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在自己购买的安庆市大观区华茂1958C区1栋702室的公寓楼内容留许某某、周某某等人卖淫。具体实施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3日21时许,嫖娼违法行为人范某某在安庆市大观区华茂1958C区1栋702室内与马某某谈好以500元的价格嫖娼一次,范某某将500元嫖资微信扫码支付给马某某微信账号,后范某某在702室的一房间里与一操东北口音的女子发生一次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后范某某又扫码支付给马某某600元嫖资,与屋内卖淫女子许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

2.2018年8月24日16时许,嫖娼违法行为人范某某在安庆市大观区华茂1958C区1栋702室内与马某某谈好以400元的价格嫖娼一次,后范某某将400元嫖资直接微信扫码支付给卖淫女子许某某,后范某某与许某某在702室的一房间内发生性关系。

3.2018年12月4日13时许,嫖娼违法行为人何某某在安庆市大观区华茂1958C区1栋702室内与马某某谈好以300元的价格嫖娼一次,后何某某将300元嫖资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马某某,后何某某在该屋房间内与卖淫女子周某某发生性关系。

4.2018年12月28日14时许,嫖娼违法行为人何某某在安庆市大观区华茂1958C区1栋702室内与马某某谈好以400元的价格嫖娼一次,后何某某将400元嫖资直接微信转账给马某某,后何某某在该屋房间内与卖淫女子周某某发生性关系。

2020年8月11日,本院扣押马某某人民币2200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支付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许某某、范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芳圆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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