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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81******,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镇**社区**组,住威宁县**镇**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月**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威宁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共谋在威宁县城内盗窃摩托车。次日1时许,马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城北菜市场里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将被害人撒某某停放在该菜市场内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的电线割断,之后由张某某推着摩托车往菜市场门口方向走,当摩托车快被推至菜市场门口时被撒某某发现,遂报警。事后,被盗的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威宁自治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在26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发票;2.证人马某乙、马某丙、赵某的证言;3.被害人撒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7.光碟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撒莽的摩托车,价值2699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建

               检察官助理:严恒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公诉卷1册、光碟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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