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86********,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乡**组**号,无业。201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正在服刑。2021年1月20日因涉嫌盗村窃罪被镇原县公安局押解回镇原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趁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郭某某商店内无人之机,采用摇门、撞门等方式进入郭某某家厨房内,再由厨房进入套间卧室,由卧室穿过套间门进入郭某某商店,盗走现金2950元,OPPO A59S手机一部,硬珍品兰州香烟一条,共计价值3376.62元。2020年4月24日,马某某将盗窃所得的手机以80元的价格卖给**街北口**手机店。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30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以借**局门房保安张某某的一部VIVO Y3手机拨打电话为由,将手机拿到手后趁机离开,手机价值1102.16元,当天以320元的价格卖给**街北口**手机店。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任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书;
6现场勘验、指认、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路永刚
检察官助理:慕娜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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