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6********,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宕昌县**镇**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9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日被岷县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同年12月5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13日晚,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马某丙(二人已判决)在武都城区盗窃摩托车,三人在东江五号路盗得刘某某停放的大江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后又盗得赵某某停放在城关镇隍庙街的双庆牌二轮摩托车一辆、马某丁停放在城关镇梁园村铃木二轮摩托车一辆,后三人将所盗车辆骑到城关镇灰崖子公路边拆除牌照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马某甲随即逃离现场。经武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辆摩托车价值总计12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强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相关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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