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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27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起,被告人马某某自称是山西某单位领导骗取张某某的信任,以可以帮被害人找工作、资金账户被冻结需要帮忙并许诺事后给被害人100万元好处费等理由诈骗得被害人张某某共计1050980元后挥霍殆尽。2020年3月18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昆明市官渡区**酒店**广场**房间抓获被告人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截图及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记录、转账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诈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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