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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6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乡**村委会四号村**奶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9年4月15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在兴和县**乡**村委会**村南**地建菜窖,并在菜窖东北侧种植农作物至2018年5月份,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被破坏,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经兴和县森林公安局聘请呼和浩特市信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马某某种植农作物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地类、树种、林种、面积及对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的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经测定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0.79亩,其中: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为杨树,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国家级一级公益林9.88亩,林地保护等级Ⅲ 级,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0.91亩、林地保护等级Ⅱ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马某某和证人身份证照片、乌兰察布农牧、财政局文件;2.证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 呼和浩特市信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5.兴和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耀斌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兴和县**乡**村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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