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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介绍卖淫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608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93********,回族,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户籍在宁夏中卫市海原县**乡**村**号,住宁夏吴忠市**镇**村,无固定职业。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介绍刘某甲、林某某给刘某乙在银川市兴庆区**小区**房间实施卖淫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银川市兴庆区**小区电梯口处抓获被告人马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华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在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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