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9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61979********,东乡族,小学肄业,务农,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镇**组**号**社区**。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10月22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使用微信与换汇客户联系,并使用其表弟马某乙的银行账户,帮助换汇客户将人民币打款到指定账户,或者收取换汇客户的人民币换汇资金,从而完成换汇人换取外币或者人民币的实际交易,被告人马某甲在收款、打款的换取外汇过程中,赚取差价谋利。被告人马某甲与换汇人张某某、林某甲(实际使用人林某乙)、郭某某、衡某某(实际使用人关某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共计人民币1089.9016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马某甲使用马某乙622***账户向换汇人张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两笔,共计人民币242.2404万元,用于兑换美元。
2018年2月1日,被告人马某甲使用马某乙62282***账户向换汇人林某乙指定的林某甲中国银行账户汇款两笔,共计人民币101.7112万元,用于兑换美元。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马某甲使用马某乙6222****账户向换汇人关某某指定的衡某某中国银行账户汇款三笔,共计人民币245.95万元,用于兑换美元。
2018年4月18日至4月22日,被告人马某甲使用马某乙62220***账户收取换汇人郭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汇款五笔,共计人民币500万元,用于兑换澳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账户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卢某某、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之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玲
检察官助理:李青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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