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苏安,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021959********,汉族,大学学历,中共党员,原系铜陵**集团公司督导员,曾任铜陵县县委书记、铜陵市**控股(集团)公司(后更名为**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铜陵**集团公司党委书记,住铜陵市**小区**栋***室。2018年11月8日,被铜陵市监察委立案调查,并被决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高利转贷罪,2019年5月5日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5月14日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铜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苏安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高利转贷罪一案,由铜陵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于2019年4月30日移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5日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马苏安担任铜陵县县委书记、*甲公司(*乙公司)董事长、**集团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26.1万元、价值10万元的购物卡、价值11.6万元的两块欧米茄牌手表、价值4.01万元的一根100克金条、价值3.5万元的一个玉把件,共计折合人民币355.21万元。具体如下:
(一)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先后七次收受安徽*丙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佘某甲人民币35万元,为佘某甲实际控制的公司贷款、担保方面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1.2013年左右,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佘某甲的现金20万元。
2.2013年底,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佘某甲的现金10万元。
3.2012年至2014年这三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每年收受佘某甲的现金1万元,合计3万元。
4.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2012年孙女出生时,在自己的办公室分别收受佘某甲的现金1万元,合计2万元。
(二)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先后六次收受铜陵市**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甲人民币34万元、购物卡1万元,为黄某甲的公司贷款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1.2011年,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黄某甲的现金10万元。
2.2013年,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黄某甲的现金20万元。
3.2012年、2014年这二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每年收受黄某甲的现金1万元,合计2万元;2013年春节时,马苏安在自己办公室外楼梯口收受该公司副总佘某乙1万元购物卡。
4.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黄某甲、佘某乙的现金各1万元,合计2万元。
(三)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先后六次收受安徽*丁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梁某某人民币34万元,为其公司及其介绍的企业贷款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1.2012年,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梁某某的现金10万元。
2.2013年,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梁某某的现金20万元。
3.2012年至2014年这三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每年收受梁某某的现金1万元,合计3万元;其中前二次在马苏安的办公室收受现金,后一次在马苏安家中收受现金。
4.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梁某某的现金1万元。
(四) 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先后六次收受铜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甲人民币33万元,为其公司贷款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1.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马苏安收受陈某甲的现金10万元。
2.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马苏安收受陈某甲的现金10万元。
3.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马苏安收受陈某甲的现金10万元。
4.2012年、2013年这二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每年收受陈某甲的现金1万元,合计2万元。
5.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收受陈某甲的现金1万元。
(五) 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先后五次收受铜陵市**典当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汪某甲人民币30万元和1.5万元购物卡,为其公司贷款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1.2013年,被告人马苏安收受汪某甲的现金20万元。
2.2015年底,被告人马苏安收受汪某甲的现金10万元。
3.2012年至2014年这三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每年收受汪某甲的5000元购物卡,合计1.5万元购物卡。
(六)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先后三次收受铜陵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某人民币10.4万元和价值11.6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二块,为其公司贷款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1.2012年,被告人马苏安在**大酒店门口收受徐某某欧米茄男士手表一块、女士手表一块。经鉴定,男表价值6.8万元,女表价值4.8万元,合计11.6万元。
2.2013年,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徐某某的现金10万元。
3.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徐某某的现金4000元。
(七)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先后二次收受铜陵**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乙人民币11万元和价值3.5万元的玉把件一个,为其公司贷款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1.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马苏安在**酒店楼梯处收受陈某乙的玉把件一个。经鉴定,价值3.5万元。
2.2013年端午节时,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陈某乙的现金11万元。
(八) 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先后五次收受浙江**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某某人民币14万元,为其公司贷款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1.2014年,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魏某某的现金10万元。
2.2011年至2013年这三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每年收受魏某某或其下属王某甲的现金1万元,合计3万元。
3.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收受王某甲的现金1万元。
(九)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先后四次收受铜陵**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某人民币13万元,为其公司贷款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1.2015年,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朱某某的现金10万元。
2.2013年至2015年这三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每年收受朱某某的现金1万元,合计3万元。
(十)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先后四次收受安徽**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胡某某人民币11万元、购物卡1.3万元,为其公司贷款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1.2014年,被告人马苏安收受胡某某的现金10万元。
2.2012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收受胡某某的购物卡5000元;2013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收受胡某某的购物卡8000元,合计1.3万元购物卡。
3.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收受胡某某的现金1万元。
(十一)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先后三次收受安徽**电子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甲人民币12万元,为其公司贷款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1.2013年,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刘某甲的现金10万元。
2.2013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在发投公司附近收受刘某甲的现金1万元。
3.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收受刘某甲的现金1万元。
(十二)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先后六次收受原铜陵市**艺术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程某某人民币11.2万元,为其公司购买厂房和银行抵押贷款方面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1.2011年,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程某某的现金10万元。
2.2011年至2014这四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每年收受程某某的现金2000元,合计8000元。
3.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程某某的现金4000元。
(十三)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先后二次收受原铜陵**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钟某某人民币11万元,为其公司贷款及协调解决**开发项目纠纷方面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1.2011年,被告人马苏安收受钟某某的现金10万元。
2.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收受钟某某的现金1万元。
(十四)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先后五次收受铜陵市**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乙人民币10.5万元,为其公司贷款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1.2013年,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黄某乙的现金8万元。
2.2012年至2014年这三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每年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黄某乙的现金5000元,合计现金1.5万元。
3.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在婚礼现场收受黄某乙的现金1万元。
(十五)2002年,原国有企业铜陵县**工程公司改制为民营企业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感谢时任铜陵县委书记马苏安及获得其对公司发展的继续支持,该公司董事长盛某某到马苏安家中送给其**公司“干股”1股,并给其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收到马苏安的股金3.4万元”。2005年至2011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每年收受盛某某分红现金5000元,后因企业增资扩股,“干股”价值也相应地增值。2012年、2013年春节时,每年收受盛某某分红现金1万元,2014年、2015年春节时,每年收受盛某某分红现金2万元,合计分红现金9.5万元。后马苏安将收据退给盛某某。
(十六)2013年,被告人马苏安提拔曾经的学生鲁某某担任铜陵市**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收受鲁某某的现金5万元和一根100克的金条。经鉴定,该金条价值为4.01万元。
(十七)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先后二次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安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乔某某及其下属黄某丙人民币5.5万元,为其公司贷款续贷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1.2013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收受黄某丙的现金5万元。
2.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收受乔某某的现金5000元。
(十八)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先后四次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安徽**建筑集团董事长张某甲人民币5万元,为其公司贷款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1.2012年至2015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每年收受张某甲的现金1万元,合计4万元。
2.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收受张某甲的现金1万元。
(十九)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先后五次收受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应某某人民币5万元,为其公司贷款及股权转让方面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1.2011年至2014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每年收受**电子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乙(受托于应某某)的现金1万元,合计4万元。
2.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收受**电子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乙(受托于应某某)的现金1万元。
(二十)2010年、2012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先后二次收受铜陵市**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乙人民币3万元,购物卡1万元,为其公司能够继续履行5000万元铁渣资金还款协议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1.2012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收受刘某乙的现金3万元。
2.2010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收受刘某乙的1万元购物卡。
(二十一)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先后四次收受铜陵市**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丁人民币3.5万元,为其公司贷款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1.2011年至2013年这三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每年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黄某丁的现金1万元,合计3万元。
2.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在婚礼现场收受黄某丁的现金5000元。
(二十二)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先后五次收受**小贷公司总经理蒋某某人民币2.5万元、购物卡9000元,为其成功聘任**小贷公司总经理这一职位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1.2013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收受蒋某某的4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收受蒋某某的5000元购物卡;2015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收受蒋某某的现金5000元。
2.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2012年孙女出生时,分别收受蒋某某的现金1万元,合计2万元。
(二十三)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或家门口先后四次收受铜陵**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贾某某人民币1万元、购物卡2万元,为其公司贷款给予了关照。分述如下:
1.2012年、2013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每年收受贾某某的购物卡5000元;2014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收受贾某某的购物卡1万元。
2.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收受贾某某的现金1万元。
(二十四)2011年至2013年这三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每年收受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甲的现金1万元,合计3万元,为**三佳公司贷款给予了关照。
(二十五)2011年至2013年这三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每年收受铜陵市**集团公司董事长陈某乙的现金1万元,合计3万元,为该公司贷款给予了关照。
(二十六)2011年、2012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在家中每年收受铜陵**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崔某甲的现金1万元,合计2万元,为其公司贷款给予了关照。
(二十七)2012年,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先后二次收受铜陵**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史某某的现金各1万元,合计2万元,为其公司销售茅台酒和催要工程款方面给予了关照。
(二十八)2002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先后四次收受铜陵**集团公司董事长刘某乙人民币1万元、购物卡9000元,为其公司日后发展给予关照。分述如下:
1.2002年至2004年这三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每年收受刘某甲的购物卡3000元,合计9000元购物卡。
2.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收受刘某乙的现金1万元。
(二十九)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马苏安在自己的办公室先后三次收受铜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谢某某的人民币5000元、购物卡1万元,为其公司贷款给予关照。分述如下:
1.2012年、2013年这二年春节时,被告人马苏安每年收受谢某某的购物卡5000元,合计1万元购物卡。
2.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收受谢某某的现金5000元。
(三十) 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铜陵**机械制造公司法人代表万某某的现金1万元,为其公司贷款给予关照。
(三十一) 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在婚礼现场收受安徽**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甲的现金5000元;2012年春节前,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张联合的现金5000元,为其公司贷款给予关照。
(三十二)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安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丙的现金1万元,为发投公司出资2000万元投资其创办的**光电公司项目给予关照。
(三十三)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春节时,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安徽**置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张某乙的现金1万元,以方便其日后工作开展。
(三十四)被告人马苏安在2011年底儿子结婚时,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安徽**照明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崔某乙的现金5000元,为其公司贷款给予关照。
(三十五)被告人马苏安在2013年、2014年这二年春节时,在家中每年收受铜陵**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章某某的购物卡2000元,合计4000元购物卡,为其公司贷款担保给予关照。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2012年7月,被告人马苏安利用担任铜陵**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权干涉下属铜陵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业务,在该公司工作人员提出借款人无还款实力、借款存在风险时,马苏安仍然执意要求对外借款,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合计3415848.15元。分述如下:
(一)2012年7月,孙某某向马苏安提出借款100万元用于鱼塘养殖投资,马苏安让**公司相关领导办理借款手续。该公司经调查后认为孙某某及保证人铜陵**建筑公司、崔某丙、高某某等经济实力均不强,还款能力差,借款存在较大风险。马苏安得知后打电话或面谈该公司相关领导,执意要求借款给孙某某。在之后的评审会上该公司相关领导明知该项目存在风险,但在马苏安的职权影响下,仍最终决策同意向孙某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3日至2013年1月12日止。后借款到期后孙某某无力偿还,**公司及崔某丙、高某某等均未履行保证责任。因**公司相关人员失职,致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无法对保证人**公司及崔某丙、高某某追偿。2016年7月21日,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扣划孙某某妻子徐某某银行存款14041.85元后,剩余借款985958.15元至案发时仍未归还。
(二)2012年7月,孙某某向马苏安提出自己与崔某丙合伙投标永丰安置点,需要借款400万元用于工程投标保证金,马苏安跟**公司相关领导表示,该项目没什么风险,可以做,要求办理借款手续。该公司未对实际借款人崔某丙及保证人**公司、**公司、孙某某进行实质性调查,在评审会上公司相关领导明知该项目存在风险,但在马苏安的职权影响下,仍最终决策同意向崔某丙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24日至2012年10月24日止。后借款到期后,其中200万元因崔某丙、**公司无力偿还,**公司就该笔200万元借款将崔某丙、**公司起诉至法院,胜诉后又申请强制执行。但最终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该笔借款到案发时仍未归还。
(三)2012年7月,崔某丙以工程周转为由,再次向**公司申请贷款50万元,并由**公司、孙某某提供保证。因之前马苏安二次为孙某某、崔某丙借款作出明确指示,该公司相关领导明知未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实质性调查,项目存在风险,仍最终决策同意向崔某丙借款50万元,扣除相关利息实际放款42.989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7月30日至2012年10月29日止。后借款到期后,因崔某丙、**公司无力偿还,**公司就该笔借款将崔某丙、**公司起诉至法院,胜诉后又申请强制执行。但最终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该笔借款到案发时仍未归还。
三、高利转贷犯罪事实
2012年,被告人马苏安与鲁某某商定,因民间借款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为赚取利息差,马苏安提供自有住房从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再将该笔贷款放贷给个人收取利息,由鲁某某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同年11月,鲁某某找到铜陵市**电容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要求以该公司需要经营周转资金,以其个人名义在农业银行铜陵金穗支行办理贷款200万元。鲁某某将该款借给李某某使用,约定按月收取利息4万元。2013年10月农行贷款到期,鲁某某指使汪某乙用自有资金还清200万元贷款,接着又以孔某某名义从农行续贷200万元还给汪某乙。2014年10月农行贷款到期,李某某归还200万元,贷款得以清偿。
该笔贷款资金200万元借给李某某使用二年期间,马苏安收取其96万元利息,期间汪某乙付款给孔某某农行账户用于偿还200万元贷款利息293799.95元,马苏安违法所得666200.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任职文件、银行流水、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 证人佘某甲、黄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马苏安的供述和辩解;
4. 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 。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苏安在担任铜陵县县委书记、铜陵市*甲公司(*乙公司)董事长、**集团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5.2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权干涉下属单位借款业务,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415848.15元;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使用,违法所得666200.05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苏安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志强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苏安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卷宗1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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