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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骆某某(持C1证)驾驶卾JK****号牌小车从漕河往蕲州方向行驶,14时35分许,该车行驶至下蕲线八里湖农场闸路段时,与前方公路施工工人方某某发生碰撞,致使方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骆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骆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骆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法医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勘验笔录;5.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沙

检察官助理:张灵敏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93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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