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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乡**村**号,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栋**单元**室。2012年2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1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4年8月2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衢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变更为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晚被告人骆某某驾驶临时号牌为浙H2****的小型普通客车到衢州市沈家朋友家吃晚饭,期间饮酒。晚饭后21时左右,驾驶临时号牌为浙H2****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沈家开车往南区行驶,途径三衢路**加油站附近,于22时14分,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骆某某被带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案发后,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现场照片及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

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燕

                              助理检察员:胡公素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在衢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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