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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蕲春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中午,被告人骆某某在家吃饭饮酒,晚上18时许,骆某某驾驶鄂JH****号红色二轮摩托车由汤畈村往长林岗屠宰场方向行驶至花园岗上坡路段时,与一辆小车发生刮擦,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骆某某涉嫌酒驾。经鉴定,骆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18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在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玉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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