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二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高力春,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7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乡**村**社,住该地。曾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于2000年7月5日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82********,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乡**村,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力春、侯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高力春伙同被告人侯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小区门外,多次以拦截运货车辆进出小区、威胁、殴打司机的方式,强迫他人购买建筑材料、强迫他人接受渣土清运服务、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3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高力春以拦截运货车辆进出小区,威胁、殴打司机的方式,强迫被害人聂某某、徐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汪某某、燕某某、胡某某、倪某某、何某某、冯某某从其处购买沙子、水泥等建筑材料、接受其提供的渣土清运服务,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10.39万余元。
2017年5月至2017年底,被告人侯某某以拦截运货车辆进出小区,威胁、殴打司机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购买沙子、水泥等建筑材料、接受渣土清运服务。
2017年5月,被告人高力春、侯某某以拦截车辆、殴打的方式阻止被害人王某丙向**小区内销售水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司某某、王某丁、杨某某、张某乙、仇某某、张某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聂某某、徐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汪某某、燕某某、胡某某、倪某某、何某某、冯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力春、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力春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侯某某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帅
检察官助理:刘晓璐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力春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被告人侯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量刑建议书2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含光盘3张);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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