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高文亮,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4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2月15日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12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文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文亮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文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文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文亮原系长沙市雨花区***街道***酒店的服务员。2019年12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高文亮在该酒店被害人文某某入住的615客房打扫时,见该客房里有一个行李箱未上锁,遂打开行李箱,将里面的黑色钱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1000余元、驾驶证、中铁五局员工就餐卡等)和三个信封(内各有现金人民币20000元)盗走。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高文亮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盗驾驶证、就餐卡等物证;3、证人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高文亮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盗窃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文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文亮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20年3月10日
附项:1、被告人高文亮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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