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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阜平县王林口乡寺口村小榆林沟***2019年11月1日主动向阜平县公安局投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同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070号”五征三轮汽车并载乘李某甲沿阜灵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阜平县城南庄镇城南庄中心卫生院路段与左前方张某丙驾驶的“冀F**149、冀F***46挂”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公路西侧李某乙停放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李某乙在摩托车上)及旁边的行人刘某某发生事故,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阜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丙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乙、刘某某、李某甲无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建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乙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彦明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阜平县王林口乡寺口村小榆林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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