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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8时31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豫Q*****重型自卸货车自南向北行驶至**镇**街**餐馆门前时,与自东向西横过公路行人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程某某当场死亡。经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岑中社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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