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20〕Z28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现住**镇**村中街二组。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8日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3日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死者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4月20日至5月20日;2020年5月29日至6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3时42分,被告人高某某持C1证驾驶其无号牌面包车经黄平县**镇**村路口往**镇**水库方向行驶。13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其他道路8公里*00米(小地名:黄平县**镇**水库路段)一处上坡弯道时,遇到死者赵开元驾驶其贵H****3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对向驶来,因死者紧急刹车倒地后朝高某某行驶的方向搓过来。高某某驾驶其面包车上坡转弯时,因车辆喇叭损坏无效、未能紧急刹车及避让,驾驶该面包车从死者身上跨过,致使死者被面包车碾压(挤压)造成其颅脑损伤并血气胸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经黔东南州交通警察支队复核,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人,死者无责任。高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被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传唤到案。2019年12月16日,高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高某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3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图示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成伤机制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死者血液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光芬
检察官助理:张玉珍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369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视频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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