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刑一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乡宁县**乡**村人,现住乡宁县**宿舍,乡宁县**宁镇**。2019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65********,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稷山县**镇**村人,现住稷山县**镇**小区**号楼**层**,个体经营者。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0月19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乡宁县公安局逮捕,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76********,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乡宁县**乡**村人,现住稷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农民。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69********,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稷山县**镇**村人,现住该村,个体经营者。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乡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组织人员,租赁挖机、铲车、卡车等,在乡宁县**乡*村**公司蔬菜种植大棚后平整土地。遇见煤层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高某某安排张某乙驾驶半挂车运送开采出的原煤,向被告人田某某经营的稷山县**有限公司出售原煤10车共计302.86吨。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将收购的原煤全部交回。
2019年8月4日、5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再次组织人员,在乡宁县**公司蔬菜种植大棚后非法开采原煤,两晚上开采原煤共计450吨左右。两大车原煤(76.44吨)在运送途中被公安机关查扣,剩余的380吨左右原煤经被告人刘某某联系,先后以每吨420元、480元的价格销赃至被告人张某甲经营的稷山县**有限公司,张某甲先后向高某某支付煤款75510元、100750元。案发后,涉案款100750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乡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在大棚后非法开采的原煤每吨价值490元。
另查明,2019年6月起,被告人高某某雇佣他人在蔬菜种植大棚后半山腰的一废弃私开矿内整理巷道,在维修巷道过程中整理出原煤20余吨,并存放于巷道内。经乡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在大棚后半山腰私开矿开采的原煤每吨价值573元。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稷山县高速路转盘旁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9年10月9日、10月14日、12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田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原煤(照片);2.书证:归案经过、过磅单、户籍证明等;3.证人张某乙、赵某某、董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田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违法案件认定书、乡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 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非法开采的原煤而予以居间介绍买卖、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某明知是非法开采的原煤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田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军
2019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翼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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