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8********,汉族,高中文化,翁牛特旗原**公司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翁牛特旗**镇**路**园**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5月15日,高某某、董某某、马某某以合作开发淘汰林地形式从侯某某手承包了**机动车检测线公司东侧的**林场20亩淘汰林地,这块地一直由高某某经营管理。高某某在这块地上建羊舍、盖房子、打井、安装变压器,搞了五年左右养殖,之后一直闲置且没有恢复。2017年10月22日,高某某在明知是林地的情况下,把这块地以房屋院落租赁形式租给了艾某某用于收购废品并成立**烘炉加工厂,搞铸件加工。经鉴定,这块地是有林地,林种是防护林,树种文冠果,面积18.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一组:关于合作开发淘汰林地合同、房屋院落租

赁合同、收款收据、**烘炉加工厂营业执照等;2.证人侯某某、艾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4.翁牛特旗林业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平面图及现场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建造房屋,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万民

检察员助理:娜美拉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