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巍,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小区**组。被告人魏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巍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2日、10月6日、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5日、10月18日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5日、11月18日,张家港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魏巍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魏巍在张家港市杨舍镇等地,虚构与陈某某合伙做服装生意等事由,多次骗取陈某某共计人民币467900元。案发后,被害人陈某某挽回损失10000元。
被告人魏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
3.证人白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魏巍的供述与辩解;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电子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巍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巍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薇
附:
1.被告人魏巍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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