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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91982********,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系**(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济南市市中区胜利大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4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魏某某与朋友饮酒至21时30分许,即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朝山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3月25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所检验,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6.9±8.3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26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20313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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