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9********,汉族,大专文化,任中共寿宁县**镇**村党支部书记,住寿宁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0时,被告人魏某某与曾某某等人在寿宁县**镇**街**饭店吃饭饮酒。21时许,魏某某驾驶闽J*****牌小型轿车从**饭店出发往寿宁县**楼方向行驶,途经寿宁县**路段时,被寿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65mg/100ml。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3.45mg/100ml。
2020年7月30日,寿宁县**园区发生园区内施工工地爆破炮孔被填堵案件,经鉴定损失价值达人民币94703元。寿宁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21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魏某某得知村民刘某某、孙某某有参与该案后,于同年9月17日动员并接送二人到寿宁县公安局投案。目前刘某某、孙某某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呼出气体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刘某某、孙某某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供述。
4.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寿宁县公安局拍摄的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魏某某有坦白、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建辉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于寿宁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86839****
2.侦查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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