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64********,汉族,小学肄业,案发前系**居委会**,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区**楼**门**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盗窃,于2006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盗窃,于2007年2月1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7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4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区**号楼自行车棚盗窃事主刘某甲(男,17岁)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30元。
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区**号楼自行车棚盗窃事主刘某乙(男,46岁,北京市人)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10元。后被民警查获。涉案第一辆自行车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销售单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战福志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