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魏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曾因吸毒,于2014 年4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5年2月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在徐州市鼓楼区王场小区门口将包装好的0.9克冰毒以人民币1200元出售给熊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信诚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徐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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