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兴义市**路**巷**号**楼。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魏某甲多次找被害人魏某乙追要1万元借款,但魏某乙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后魏某甲于2019年6月起诉到乌沙法庭,法庭工作人员多次通知魏某乙到庭参与诉讼,魏某乙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到庭,也不履行还款,2019年11月26日15时许,魏某甲到兴义市**办**苑侧门被害人魏某乙经营的“**中医”门面内,欲找被害人魏某乙追要1万元借款,后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激烈争执。魏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对魏某乙的腹部进行乱捅乱刺,致魏某乙腰部、腹部、手部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魏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魏某甲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牛仔裤一条、衣服二件、鞋子一双;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疾病证明书、借条、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何某某、黄某某、范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8.视听资料:光盘1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因债务纠纷持刀对他人进行捅刺,并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 岚
检察官助理:刘明熙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散卷2页,光盘11张,尖刀一把,牛仔裤一条,衣服二件,鞋子一双;
3.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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