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魏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7年10月13日、12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7年11月9日、2018年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魏某甲谎称能低价购买宿州市北关中华园、两淮融景苑房子等,先后骗取陶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 187.905万元,诈骗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魏某甲谎称能低价购买北关中华园、两淮融景苑房子和两淮融景苑门面房等,骗取陶某某人民币75万元。
2.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魏某甲谎称能低价购买北关中华园房子、两淮D区内部房等,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7.4850万元。
3.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魏某甲谎称自己做二手车贷能给刘某某分成,骗取刘某某人民币50万元。
4.2016年至2017年5月,被告人魏某甲谎称能低价购买北关中华园房子、两淮D区内部房,骗取潘某某人民币15.42万元。
5.2017年3月至2017年5,被告人魏某甲谎称能低价购买北关中华园房子、两淮D区内部房,骗取池某某人民币20万元。
2017年6月6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魏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借条等书证;
2.证人魏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潘某某、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87.9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 姝
检察员:徐昆仑
2018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叁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