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住英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月11日7时许,被告人鲁某某与邻居伍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二人互相扭打。打斗过程中,鲁某某用拳头击打伍某某面部,致伍某某口腔内两颗牙齿脱落。经鉴定,被害人伍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锤、牙齿等物证;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3.证人付某某、彭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文敏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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